珠海市香洲區促進數字經濟產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區委九屆九次全會精神,加快構建以數字經濟等戰略新興產業為引領的“1+2+1”都市產業生態體系,實現香洲產業迭代升級,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二條 由區政府設立扶持資金,用于支持本區數字經濟企業融合發展,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擇優扶持,提升企業競爭力。
第三條 相應企業在申報扶持項目和利用扶持資金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相關情況,按指定用途利用扶持資金。對虛假申報或違反規定使用扶持資金的企業,責任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追繳資金、列入黑名單等措施。
第二章 扶持方向
(一)強化產業鏈招商
第四條 對經認定的新落戶數字經濟企業,安排產業發展獎勵。獎勵資金按其落戶首年內對區財政貢獻的100%計算,第二年起按其對區財政貢獻的50%計算。
(二)加強產業集聚集約
第五條 對入駐數字經濟企業面積首次超過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2000平方米,實際運營超過一年的非政府投資建設或認定的數字經濟產業集中區,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40萬元、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對入駐政府投資建設或認定的數字經濟產業集中區的企業用房,原則上給予單個項目不超過3年的場地租金優惠或免租。
(三)強化企業培育
第七條 企業榮譽獎勵。每年評選5個“數字經濟領軍企業”,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獎補20萬元。
第八條 推動企業上規模。首次上規模的數字經濟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推動企業提質增效。規模以上數字經濟企業主營業務收入3年累計增長達100%、200%、300%的數字經濟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搭建前沿產業創新平臺
第十條 支持搭建前沿產業創新中心、人才培養中心、實驗室,并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專項資金撥付由區政府按“一事一議”的方式決定。
(五)布局前沿產業
第十一條 推進5G、人工智能、物聯網等前沿技術的建設和應用。優先采用前沿技術打造數字政府。支持數字經濟企業采用前沿技術進行研發、生產、制造,對采用了前沿技術的產品,其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年的獎勵。
(六)加強人才培育和引進
第十二條 以高端人才為支撐,發展智慧型數字經濟。給予符合條件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生活、醫療、子女教育、養老等方面的補貼及服務。
(七)提升創新發展能力
第十三條 設立以人工智能+、物聯網、大數據等為代表的數字經濟產業培育目錄,按上一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稅前加計扣除額給予事后獎補,本條政策與區級其他同類政策不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 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50萬元、30萬元。
(八)優化金融服務
第十五條 實施有利于產業發展的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和各類投資基金建立支持數字經濟產業發展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支持創新型、成長型數字經濟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發揮風險補償金作用,鼓勵合作銀行機構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方式向數字經濟產業企業發放貸款。
(九)完善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 支持成立數字經濟行業協會,給予協會專項資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平臺、促進企業良性健康發展,分享經驗、提升區內企業整體實力等。
(十)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對香洲區集成電路企業流片予以補貼支持,在工程片試流片階段,對采用先進工藝制程的產品,給予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費(含IP授權或購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20%的補貼支持,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八條 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集成電路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并協助我區企業申報珠海市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級資金支持內容如下:
1.支持集成電路企業研發應用。對集成電路企業流片予以補貼支持,在參加多項目晶圓(MPW)、工程片試流片階段,分別給予不超過多項目晶圓(MPW)直接費用70%、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費(含IP授權或購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30%的補貼支持,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400萬元。對集成電路制造企業為企業進行首次工程片流片的,給予加工費40%的補貼支持,單個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2.支持購買工具或服務。對企業購買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塊)、集成電路設計軟件工具,單項購買費用達到50萬元以上的,按購買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集成電路設計軟件工具升級不再重復補貼。對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進行封裝和測試代工的企業(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企業),按照封測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資金支持,對單個企業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3.支持產業鏈聯動發展。對采購集成電路企業自主研發設計芯片或模組,年度銷售額達10億元及以上的系統(整機)、終端企業給予補貼,按首次采購訂單合同金額的4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二十條 本措施每年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當年度的申報指南(實施細則),企業以當年度申報指南(實施細則)為準進行申報。同一申報方向、同一項目不得重復享受區級財政資金補貼。
第二十一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對企業情況進行核實,提出資金扶持計劃,并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相關流程報區政府審議并按國庫集中支付流程辦理資金撥付。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申報企業進行跟蹤檢查。企業和個人采取各種手段騙取扶持資金、違反規定用途使用扶持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有關資金,并進行相應處罰,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3年內將不再受理該企業扶持資金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如遇上級政策有重大調整或另有規定的,本措施將予以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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